一、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的性質: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勞動者在因工負傷之後,需要向工傷保險機關或者是用人要求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先要進行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傷殘等級之後,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或者是工傷保險基金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補助費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死,工傷認定費用應當由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