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工傷不認定部分如何賠付

工傷認定 閱讀(6.87K)

一、工傷不認定部分如何賠付

工傷不認定部分如何賠付

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二、職工受到工傷後,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

1、先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

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

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人員在鑑定後,憑藉鑑定報告辦理相關的賠償。如這類用人單位和社保公司不予賠償的,勞動者可以訴訟到我國的勞動監察部門,對這類工傷賠償進行調查,確保這類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判處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