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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認定結果如何處理

工傷認定 閱讀(2.06W)

不服工傷認定結果如何處理

法律中規定,用人單位、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其實都是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而認定部門在作出了結果之後,則也會作出書面的通知。但對於認定結果有的當事人就會不服,實踐中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該如何處理才好?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不服工傷認定結果如何處理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結論即行政複議程式前置,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故只能是維持或撤銷工傷認定結論。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式。那麼我們可以知道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應當兩種程式可以隨便選擇,而不必須經複議前置程式。

自然在實際處理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情況,其中前者是行政複議前置,即要先申請行政複議,在不服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後一種情況下,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