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方面的糾紛可以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或協商解決。
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屬於工傷的情形,我國從正反兩方面做出了規定。如果是因為職工自己故意犯罪、自殘或自殺、醉酒或吸毒導致發生事故傷害,則不能按照工傷事故對待處理。即使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了工傷認定,最終有關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也是不屬於或者不視同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