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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有哪些

離婚 閱讀(1.5W)

一、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有哪些

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有哪些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訴訟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婚姻家庭糾紛與繼承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1、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證據;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後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2、 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3、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準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於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誇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4、 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收集離婚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收集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既是關鍵,又是難點。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證據的證明物件可以把證據分為: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而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又可把證據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夫妻雙方或一方形成的涉及婚姻問題的檔案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二、《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並且還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結婚證。如果沒有攜帶戶口本的話,可以到現場進行補辦戶口本或者到相關部門辦理戶籍證明。同時,如果要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則不需要帶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