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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工傷假期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 閱讀(1.83W)

一、工傷復發工傷假期規定是什麼?

工傷復發工傷假期規定是什麼?

工傷復發工傷假期規定是在治療期限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規定是什麼?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發生了工作性傷害,那麼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並且進行工傷勞動能力的鑑定,這樣的話是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付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日後工傷如果復發的話,依然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必須要重新的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