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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認定是怎樣的 | 工傷復發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4.89K)

工傷復發認定是怎樣的 工傷復發賠償標準是什麼

部分勞動者在遭受了工傷損害之後,雖然得到及時的治療,也在慢慢的康復之中。但日後其實也是有可能出現復發的情況,畢竟這個時候對人體造成的損害還是蠻大的。而在出現工傷復發的時候,也是要先做出了認定,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這個時候工傷復發認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復發認定是怎樣的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後,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徵。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絡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為儘量簡化程式,方便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對於通過一般的醫療診斷,能夠明確認定系舊傷復發或能夠明確排除舊傷復發情形的,不再需要進行工傷的舊傷復發確認。只有在爭議較大時,可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予以確認。在具體問題處理上,可通過向有關醫療機構的醫療專家進行諮詢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另外,通常所稱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指傷殘等級鑑定,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掛鉤,與工傷醫療費並不掛鉤,傷殘等級鑑定和舊傷復發確認兩者是不同的鑑定專案。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

二、工傷復發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值得注意的說,工傷復發認定與一般的工傷認定其實都還存在一定的差異,畢竟此時要結合之前工傷的情況,才能確定此時是否屬於工傷復發,這對確定之後的待遇問題其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定要慎重處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