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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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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是很多勞動者都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在工作中難免會發生意外事故,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就會給勞動者帶來巨大的身體損失,還會造成一定的經濟,而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彌補勞動者的損失,那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後,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複查鑑定。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鑑定委員會可以進行復查鑑定。

3、未經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時,鑑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復查鑑定。

二、相關知識: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工傷認定以及傷殘鑑定,在我國相關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快車要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傷殘的鑑定,而傷殘鑑定的複查期限一般都是一年之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