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和侵權哪些可以兩邊要賠償
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由此可見,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
二、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係的區別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百資料:
(1)工傷認定(鑑定)結論。
(2)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3)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4)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藥處方。
(5)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
(6)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係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度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稽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