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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可以索要哪些賠償?

人身侵權 閱讀(9.16K)

一、網路侵權可以索要哪些賠償

網路侵權可以索要哪些賠償?

網路侵權可以索要的賠償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財產損害賠償。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由於此種權利直接關係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二、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1、網路名譽侵權。網路名譽侵權可以分成兩類,一是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們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二是誹謗,即通過捏造和散佈虛假資訊或者是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2、網路侵權盜版。網路侵權盜版是依託網路環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各種網路侵權盜版現象層出不窮。當前網路下載已經成為盜版網路音像產品、網路遊戲產品進入中國文化市場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還私自架設伺服器,外掛軟體程式,擅自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網路遊戲經營。

3、部落格侵權。部落格侵權是一種現代的、新型別的侵權行為,就是在部落格這一網路空間採用寫部落格日誌的方式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