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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和工傷是否可以同時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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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其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經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侵權和工傷是否可以同時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