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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複議流程在我國是怎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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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複議流程在我國是怎樣進行的?

當代社會,工傷認定在我國十分的常見,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工傷認定複議流程,這主要是因為英文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於工傷認定結果沒有達成一致,那麼工傷認定複議流程在我國是怎樣進行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工傷認定複議流程在我國是怎樣進行的?

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式,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並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二、工傷認定申請書格式要求

要素之一:工傷認定書的型別要規範統一。這裡所指的工傷認定書的型別,根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結論性的意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工負傷,另一種是非因工負傷。相應地,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也就只有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書或認定為非因工負傷的決定書兩種,但在日常工作實踐中,不少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卻遠遠不止這兩種。比如,用事故調查報告替代工傷認定書。有人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與工傷認定書是一回事,其實不然,事故調查報告只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它為工傷認定提供了事實上的依據,但它不是一種工傷認定行為,不能取代工傷認定書。

要素之二:陳述工傷事故的事實要準確無誤。在工傷認定方面,作為職工,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肯定要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而作為企業,尤其是非參保企業,倘若遇到重傷事故,多半也會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從這個角度而言,製作工傷認定書,確定工傷認定的事實尤為重要:首先是做好認真細緻的事故調查工作。凡是最終在工傷認定書中涉及的事實部分,包括受傷的時間、地點、事件等,都必須是有根有據,即能夠從調查材料中有所反映,且所有事實應都能得到相應的印證。其次,工傷認定書中描述職工受傷的事實時,切忌出現“大約”、“大概”、“左右”等模糊的字眼,要全面、準確。

要素之三:法律法規的適用要具體合法。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必須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方面應注意兩點,首先是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一般而言,工傷認定遵循如下法律適用原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他規範性檔案。目前關於工傷認定方面,除了國務院、國家勞動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外,各省、市都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適用法律問題上一定要遵循這個原則。其次是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檔案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範性檔案優於舊規範性檔案。

要素之四:當事人訴訟權利要明確告知。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行政複議申請”。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所以,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製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應當在文書的結尾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另外,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還要加蓋勞動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作出決定的日期。當然,一份完整規範的決定書,在最後還要表明該決定的主送人,即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同時還要載明上報備案單位的名稱,比如說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或人民政府主管行政複議的部門等。

首先工傷認定複議是需要工商的當事人也就是申請人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的,當然啦在申請之前肯定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比如說當事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申請書,最後還要提醒大家的是申請的時候一定要把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材料帶好。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