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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延期

工傷認定 閱讀(2.04W)

在我國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延期

工傷認定的時間由公司和員工處理的實際狀況來決定的,因為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跟員工本人申請的時間限制有太大的差異。可實際生活當中卻發生過工傷認定因為一些不得已的情況必須要申請延期的這種狀況。有很多員工本人其實也特別的關注在我國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延期?

一、在我國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延期?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

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三、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一)遲認定單位要買單

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

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申請一年內提出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60日內會給出回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只是規定了,遇到特殊情況以後只要經過當地社保局的同意,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可以進行適當的延長,但是員工如果長達一年的時間都沒有提出申請工傷認定,那一年以後想要再申請工傷認定延期的話,可能性是非常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