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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救人算不算工傷

工傷賠償 閱讀(2.03W)

一、根據規定救人算不算工傷

根據規定救人算不算工傷

算。

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顯然,這種規定是從鼓勵良好道德風尚的角度考慮的。需要強調的是,任何時間、地點,職工搶險、救災、救人而負傷、致殘、死亡的,都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認定範圍有哪些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於工傷問題的其他規定

1.對於職工發病後是否須立即送醫搶救問題。

基於普通人對醫學的認知水準,和突發疾病的特性,條例未要求職工本人或其單位對職工疾病的嚴重程度及時作出正確的判斷,並立即就醫診治,是有著深刻的社會現實基礎的。同時,從權利義務相對均衡角度來看,在司法實踐中職工發病後未及時就醫,在下班後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發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案例並不在少數,如將職工未能立即就醫診治排除在之外,因其未能及時就醫診治所承擔的責任與所應獲得的工傷保險權利顯然不成比例。故上述第二種情形應屬於事後判斷,職工在上班期間、工作崗位發病,是否立刻送醫搶救不宜作為認定視為工傷的必要條件。

2.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起算點問題。

“48小時”的時間起算點從初始發病即開始計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和突發疾病緊迫性的特徵。雖然目前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還不盡完善,導致工傷保險承擔了過多其他社會保險應當承擔的責任,視同工傷在特定情形下成為職工家屬獲得國家經濟幫助的救命稻草。但法官審理案件必須遵循法律,“48小時”搶救時間從初始發病起算,更符合法律本意。

工傷是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如果沒有工傷保險,可以由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因此在確定賠償之前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看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然後再根據工傷的等級來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是根據特殊規定,救人也是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