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自貢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匯東新XX內。
法定代表人萬利,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雷XX,男,自貢XX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劉X,女,自貢XX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萬XX,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童博,四川雙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自貢XX公司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自貢XX公司於2015年6月3日自願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自貢XX公司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自貢XX公司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自貢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楊XX
代理審判員張謙
代理審判員吳彩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羅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