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湘1122民初301號
原告: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XX,住所地東安縣。
法定代表人: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周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東安縣,居民,現住東安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唐XX,湖南XX律師。
被告:東安縣XX,住所地東安縣。
法定代表人:徐XX,該鎮鎮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XX,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東安縣,該鎮政府工作人員,現住東安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唐X,湖南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XX與被告東安縣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XX於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起訴後,以需要與被告東安縣XX進行結算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故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依法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9200元,減半收取計8600元,由原告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XX負擔。
審 判 長 劉XX
審 判 員 龔後行
人民陪審員 唐曉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鄧XX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