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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待遇糾紛仲裁不服可以起訴嗎?

工傷糾紛 閱讀(4.78K)

一、對工傷待遇糾紛仲裁不服可以起訴嗎?

對工傷待遇糾紛仲裁不服可以起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工傷待遇爭議的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起訴人是工傷待遇爭議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工傷職工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行使訴訟權利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2)必須是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後,不服裁決的。因為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法律規定其必須先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如果具備特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雖然當事人是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但爭議還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所以被告方仍為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當事人不能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4)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當事人要明確通過民事訴訟,希望達到哪些目的。當事人必須把自己的訴訟請求—一地列明,對沒有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予以判決。另外,當事人還必須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的提交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有關現定。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工傷矛盾糾紛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的,仲裁部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裁決,但當事人如果對裁決決議不服的,那麼是可以按照正常到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