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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嗎

仲裁 閱讀(1.77W)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起訴,仲裁與訴訟不同,是一裁終局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然後依據新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達不成仲裁協議的,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民商仲裁跟勞動仲裁是不一樣的,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的話,可以在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民商仲裁不能起訴,起訴要建立在先撤銷了原仲裁裁決的基礎上,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