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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定期待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保險 閱讀(2.54W)

在我國規定的工傷待遇的幾個專案當中,大多數的工傷待遇可能都不是一樣的,當然也有定期的工傷待遇,對於所有的員工來說都是有固定的計算標準的,所以員工本人其實對於工傷定期待遇就可以提前的瞭解一下。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就是專門的介紹工傷定期待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定期待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定期待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因為員工的工傷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津貼金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那麼會根據每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進行調整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怎麼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綜上所述,工傷定期待遇主要是員工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是能夠按照員工的工資標準計算出來的,因為國家規定的1到10級的傷殘補助金都是員工本人工資的倍數,其實工傷定期待遇,到最後每一個員工拿到手中的具體補償數額差異也是特別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