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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工傷鑑定如何處理?

工傷鑑定 閱讀(1.72W)

未做工傷鑑定如何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受到工傷的時候,可以申請進行工傷鑑定,並根據專門機關的鑑定獲取相應的賠償。鑑定結果共分為十級,是根據受傷的嚴重程度來進行的。但是有的傷者卻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進行工傷鑑定,那麼未做工傷鑑定如何處理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未做工傷鑑定如何處理

按法律規定,如果公司未做工傷鑑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如果公司未進行工傷鑑定,那麼受傷者及其家屬等相關人員可在診斷之後的一年內持相關的證明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若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那麼有關費用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未做工傷鑑定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本文給出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