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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的途徑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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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股權的途徑有幾種

轉讓股權的途徑有幾種?

可分為股東內部轉讓和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第一種,股東內部轉讓。顯而易見,這是股東之間相互轉讓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登出原股東出資證明”,“簽發新股東出資證明”,“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就可以了;

第二種,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也就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根據《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轉讓人必須先發書面通知給其它股東,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後,如果超過半數以上同意的,那就可以轉讓了;如果收到通知後,30天不吭聲、不反對,就當同意把股權轉給外人了;在30天內,要是反對把股權轉讓給外人,那反對的股東必須自己掏腰包,把不同意轉讓的股權給買下來。

但千萬要注意《公司法》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比如轉讓價格、數量、方式、期限等全部一樣時,其他股東如果願意買,他是可以優先於外人購買這些股權的,也就是說,如果內部股東也參與股權對外轉讓,外人想獲得公司股權,要付出比內部股東更多的代價才行。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在股東行使股權的時候,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可以說是其中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如果股東將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那麼就會退出公司,之後不再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利,但與此同時也不需要履行作為公司股東需要履行的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