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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高溫補貼月份如何規定?

高溫補貼 閱讀(9.09K)

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夏季在高溫下工作的職工按照相應標準可獲得高溫補貼。各地實際情況出臺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但是關於補貼的時間長短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廣州市高溫補貼月份又是如何規定的,這也是廣州勞動者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高溫補貼的內容。以下補貼標準的內容僅供參考

廣州市高溫補貼月份如何規定?

一、廣州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廣州市高溫補貼月份:6月至10月期間。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二、補貼標準和發放要求

(一)特高溫補貼:標準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溫補貼:標準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

(四)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

三、高溫補貼發放的注意事項

1、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2、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3、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四、年最新高溫補貼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儲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給予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如果相關情況一經發現,勞動者可至勞動仲裁處維權,基層勞動者的工作很辛苦,夏季高溫工作並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應該給予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