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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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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夏季我國各地均處於炎熱的氣溫之下,而在炎熱天氣之下工作的勞動者面臨的考驗更大,高溫工作容易千萬對身體的損傷,因此,各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夏季為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但在我國,各地的高溫補貼發放時間及標準都是不同的,那青島市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一、青島市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青島市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全部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企業現執行的防暑降溫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應改按上述標準執行;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

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1、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應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三、高溫補貼領取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2、用人單位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3、如果勞動者高溫津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4、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處罰: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取時間為每年的6-9月四個月時間。夏季炎熱的環境對於勞動者來說是嚴峻的考驗,高溫補貼則可以適當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單位會使用清涼飲料代替高溫補貼,這是違法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