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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溫補貼時間是哪幾個月?

高溫補貼 閱讀(1.07W)
時間:2023-12-08 22:41:16瀏覽:2863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深圳高溫補貼時間是六月到十月,發放的週期就是為五個月,一般比其它地方發放的時間較長一些;補償的標準是每人每月一百五十元,但如果是在高溫下進行作業的工作人員,所存在的補貼要多一些。
深圳高溫補貼時間是哪幾個月?

深圳高溫補貼時間是從六到十月;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從6月起,深圳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今年的發放標準和往年的一樣,仍為每人每月150元,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此外,按照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所以,2016深圳高溫補貼是6月至10月。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 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溫補貼是在天氣比較熱的情況之下進行發放的,一般是從每月的六月就會開始的,但這隻針對於城市比較炎熱的地方,而其它的地方一般發放的週期為三個月,而且這筆費用都會由用人單位來進行發放,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