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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高溫費計入個稅嗎?

高溫補貼 閱讀(2.78W)
時間:2023-09-08 00:56:30瀏覽:2983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因為勞動者的高溫費和工資是一起發放的,因此,也需要跟工資一樣,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同的地區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的是由本省自行決定的,與本省的經濟條件有關,經濟條件越好,高溫費越高。
勞動者的高溫費計入個稅嗎?

一、勞動者的高溫費計入個稅嗎?

關於高溫補貼是否繳納個稅的問題,鑑於相關規定中明確將高溫費計入工資總額,且法律上只對國家規定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才予以免徵,所以大多數地方都對高溫補貼繳納個稅,但也有少數地方將高溫費視同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因此在稅前進行了扣除。

1.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或防暑降溫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不屬於免稅所得,應計入工資繳納個稅。

2.企業為僱員配備或提供防暑降溫用品,屬於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免繳個稅。

3.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法定勞動保護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溫用品則要按規定繳納個稅。

二、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怎樣?

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2、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

3、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三、領不到高溫補貼怎麼維權?

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勞動者的高溫費也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每個月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補貼是不低於60元,如果將工作環境的溫度降到33度以下,每個月支付的員工的高溫補貼是45元。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時,才能獲得高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