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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門高溫補貼幾個月?

高溫補貼 閱讀(9.58K)
時間:2023-12-03 11:12:56瀏覽:1491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在江門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為6月至10月。在廣東省的高溫補貼發放的限制性規定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此時我國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在江門高溫補貼幾個月?

一、在江門高溫補貼幾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廣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試用期內享有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溫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溫補貼。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用人單位防暑的措施包括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釋出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4、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江門市的高溫補貼參照廣州省政府制定的高溫補貼標準為基礎,規定每人每月為150元,從6月份發放到10月份。即使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也可以享受高溫補貼政策,另外我國還頒佈的有詳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參考,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