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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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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間借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間借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民間借貸開庭後下判決書的審結時間,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一般情況下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總共最長不超過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過延長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1.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述規定。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有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民間借貸的涉案嚴重程度來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