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執行人多久可以刪除失信資訊?
失信被執行人可能需要兩年到五年的時間才可以刪除失信資訊。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二、可以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不可以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目前在我國僅有法院有權將特定的公民納入失信黑名單,且由於可以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情形是法定的,故此公民只有是在確定該自己的債務人滿足這些法定的執行條件之後,才可以依法提出納入黑名單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