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服務>徵信>

我國規定的失信判決期多久?

徵信 閱讀(1.07W)

一、我國規定的失信判決期多久?

我國規定的失信判決期多久?

我國規定的失信判決期有2-5年,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修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最多延長1-3年。

如果不履行判決就會一直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直至履行判決書還清欠款後5年,就可以撤消黑名單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隨著國家徵信系統的建設,對公民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造成的影響計入徵信系統,可以有效的減少公民之間因不遵守相關規定而造成的違約情況,也進一步提高了違約或者不誠信成本,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是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的,公民如果被計入失信系統,則在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