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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是由哪個司法機關發出的?

信託糾紛 閱讀(2.63W)

一、搜查令是由哪個司法機關發出的?

搜查令是由哪個司法機關發出的?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使用的法律文書。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尋、查詢的執行措施,稱為搜查。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且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二、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物件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物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扣押的財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款和第226條的規定辦理。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寫明。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並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不在場,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

有關搜查令的製作和使用應當根據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來進行製作,根據司法機關的職能使命,需要由公安機關來執行搜查任務,在司法實踐中,在搜查過程中,應當按照搜查令上規定的範圍進行處理,避免發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