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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自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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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自訴是什麼意思?

一、我國的自訴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虐待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案件。與“公訴”相對。

二、自訴的方式

自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兩種形式。書面自訴應提交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訴狀副本。口頭自訴的,人民法院應制作筆錄,經自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不管是書面自訴還是口頭自訴,其內容均應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和證據來源;提出的訴訟請求等。

三、自訴的處理方式

自訴一經提出,人民法院就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作不同的處理:

1、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3、對於超出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公訴而沒有自訴,如日本、美國、法國等。德、俄等國除公訴外,對極少數案件實行自訴。英國在法律上依照歷史傳統實行私訴,即任何公民、企業、機關、團體、警察機關,對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實際上,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被害人無力自行調查,向法院起訴 ,而是由警察機關偵查後,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公訴。1986年英國頒佈新法律,設立各級檢察官辦事處,代替警察機關擔負公訴職權,向法院提起公訴。

四、自訴案件的分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訴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自訴一般是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法院才會進行受理,而且自訴的案件是必須要有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所以,申請自訴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