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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律師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私人律師 閱讀(2.5W)

一、我國的律師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我國的律師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律師作為代理人,除了具備一般代理人的特點外,還有以下特徵:

(1)代理律師不是被委託人。一般的代理,代理人往往就是被委託人。而律師代理則不一樣,律師代理各類法律事務,都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成為被委託人。代理律師則不是委託合同的當事人。

(2)被代理人給予律師的只是一種資格。根據委託合同,委託方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代理律師授權。授權委託書是證明代理律師享有代理權及代理許可權的法律檔案。因此,授權委託書對代理律師來說,產生的只是一種代理資格。這是由於授權委託本身只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而且被代理人還可以隨時撤銷或者更換代理人,所以代理律師的這種資格並不以自己同意與否而產生或消滅。

(3)律師代理需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由於委託人是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因此,律師代理法律事務,除了當事人的授權外,還要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指派。是否指派,這是律師代理與一般代理的主要區別。

二、委託他人代理的手續

訴訟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律師業務與代理制度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絡,兩者的結合構成了律師代理制度。我國的律師代理主要是指律師以訴訟案件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名義,在被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直接對訴訟或非訴訟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