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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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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反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三、買賣合同的反訴:

1、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貨物有質量問題,從而拒付相應貨款的,應作反駁處理。因為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是依約或依法交付質量無瑕疵的貨物,而購買方或被告的義務是依約支付貨款。在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時,被告提出貨物存在質量瑕疵,請求減少貨款的數額,是由於原告沒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的合同義務,從而導致被告提出拒絕履行支付約定貨款義務的抗辯請求。這一請求僅導致被告不依約定的數額支付貨款,不會產生新的訴請,沒有導致訴的增加。被告的這一請求顯然只是導致原告主張給付貨款的條件不能成就,而不屬於抵消或吞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本訴請求,因此,被告減少貨款的請求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訴,也就不構成反訴。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貨物存在質量瑕疵,從而要求原告退貨、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合同無效等時,由於被告提出的這些主張均是獨立於原告貨款請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獨立性的請求,其目的不僅在於防禦,更著重於主動進攻,故被告一旦提出這類請求,法院就應要求被告提起反訴。實踐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訴性質的主張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這時法官就可以明確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訴請求,否則的話就以反駁認定。

3、被告以質量異議為由要求減少貨款的數額超過相應部分貨款的,如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給付貨款2萬元,被告主張其中一批價值4000元的貨物有質量問題而提出質量異議,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約定減少貨款至1.5萬元,此時對被告的質量異議應要求被告提出反訴,但被告的反訴請求只應針對超過部分而無須全部金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反訴是被告所擁有的權利,但是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實施這一行為,原告變成被告都是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的,所以,作為當事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