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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56條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1W)

一、刑訴法第156條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刑訴法第156條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調查核實證言、鑑定結論】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本條是關於調查核實證言和鑑定結論的規定。

證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實真相的人,如何使證人真實作證十分關鍵。法律規定審判人員在對證人進行詢問前,應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詢問證人、鑑定人的,不能採用威脅、利誘、暗示、提示等方法。多個證人作證的,應當個別進行,其他證人不能在場。對於證人的陳述不清或者證言的矛盾之處,應當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和說明。證人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的,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進一步核實,互相質證。為保證法庭準確調查核實案件真相和證據,審判人員在必要的時候,也有權詢問證人、鑑定人。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在出庭作證時,對於審判的人員一定要告知作證的相關情形,必須要把自己的親眼所見,親耳所聽的事實情況說出來,如果存在作偽證,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嚴重者還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