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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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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保全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1、首先看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分配,普通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標的物採取強制措施的先後順序分配。

2、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即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採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先後順序受償。

3、參照《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其中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對執行標的物或其變價款,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規則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

(1)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有關擔保物權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其債權的受償順位。

(2)執行標的物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價款中享有優先權的部分優先於基於擔保物權的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為房屋的,對該房屋的變價款,消費者(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條件的買受人)為購買該房屋(特指用於生活消費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項優先於建設工程價款受償。

(3)多個債權中有職工工資債權(包括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的,對案款分配時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未公佈的,按照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範圍內的工資部分,比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順位受償,剩餘工資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被執行人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該職工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在分配案款時可為其預留相應數額的款項。

(4)執行標的物為船舶或民用航空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之間的受償順位。

(5)本款前幾項中優先於普通債權的債權受償完畢後,案款有剩餘的,各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採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保全財產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債權,但對於此債權一般也要按時間的先後順序來進行處理,但如果有存在抵押的情形,那麼就會有優先的受償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所規定的原則來進行,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