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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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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責任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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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責任

“融資性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責任”: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3)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4)例外情況下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