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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託收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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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託收相關規定

銀行承兌匯票託收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銀行票據管理,進一步規範銀行票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第二章 票據收取

第一條 承兌匯票的收取,是指公司按合同規定向客戶收取的用於支付貨款及保證金等的承兌匯票。其他經濟往來,不得收取承兌匯票。特殊原因需收取承兌匯票時必須經集團董事長同意。

第二條 公司收取的承兌匯票時,其直接前手(即客戶單位)必須在承兌匯票上背書。

第三條 交納承兌匯票的單位,必須保證交納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必須保證承兌匯票能夠貼現和到期承付。

第四條 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開戶行原則上為信譽良好的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銀行。收取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信譽良好、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狀況良好、社會信譽度較高的企業,必須經集團董事長同意後方可收取。

第五條 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認真鑑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並對銀行承兌匯票記載的各要素進行嚴格審查,對要素齊全、符合要求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交票單位開具收款收據,並在收據上註明交票單位的全稱、銀行承兌匯票號碼,並由交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收據上簽字(集團內收取加工費暫不執行)。

對不能辨別真偽,記載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律不得收取。收取商業承兌匯票時給交票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必須註明待本匯票承兌後收據才有效。

第二章 票據管理

第一條 公司對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要視同現金管理,指定專人,設定專門賬簿進行登記。

第二條 公司收到承兌匯票,經審查無誤後,出納員應及時開具收款收據並登記臺賬。登記完畢,將承兌匯票妥善保管。分管會計不定期進行賬、票的檢查、核對工作,保證賬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第三條 出納員要認真仔細地登記承兌匯票收取、承兌、貼現、退回臺賬。 第四章票據的使用、貼現和提示付款

第一條 根據集團採購中心或基建處的付款申請,出納員及時按籤批的《華鋁股份付款憑證》進行付款,向供應商或建築商支付承兌票據。出納員必須按規定進行背書,供應商和建築商指定的票據收取人在承兌匯票影印件上簽字確認。出納員及時登記臺賬。

第二條 根據公司籌資計劃需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出納員根據銀行要求及時提供各種材料。待銀行同意貼現後將承兌匯票交付銀行,同時登記臺賬。

第三條 承兌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到開戶銀行辦理託收手續,並及時登記臺賬。付款人因故拒付時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長,由財務部長聯絡相關業務人員進行處理,必要時要告知董事長。分管會計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章 其它

第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並執行。

第二條 集團審計監察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通常情況下,對於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都會選擇信譽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開戶行。而對於收取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也同樣如此,選擇信譽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等的企業。因此,這就需要企業與銀行按照銀行承兌匯票託收相關規定,加強對自身的票據管理,以及規範相應的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