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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寬限期壽險是什麼意思?

保險理賠 閱讀(2.41W)

合同寬限期壽險是什麼意思?

合同寬限期壽險是什麼意思?

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交保費寬限期60天。超過60天,保單的效力暫時中止,兩年之內,可以復效。超過兩年,不可復效。建議在寬限期內繳費。保單猶豫期10天。

設定寬限期的目的在於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在投保長期人壽保險時,投保人一般都會選擇分期交納保險費。選擇分期交納保險費,大大減輕了一次性躉交保險費的壓力,但今後仍有可能出現投保人未能如期交納續期保費的情況。未能如期交納續期保費,大多並不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時交納,而是因為出現了暫時的經濟困難,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遺忘等客觀原因而未按時交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人不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必然導致更多的保險合同中途停效,並進一步增加合同失效的數量。如果有大量合同僅僅因投保人未能按期交納續期保費而終止,對保險人來說會影響保險業務的穩定性,對投保人來說會使其既有的保險保障徹底消失,這對保險活動雙方當事人都不利。為了避免這種對合同雙方都不利的事情出現,保險法遂規定在保險合同中設定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即使沒有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依然有效。

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要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要從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但若過了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費,則保險合同將會中止。保險合同中止後,只有投保人在規定期限內再度申請復效,並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和許可,保險單才會重新恢復效力。

人壽保險索賠期限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權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權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人壽保險中合同寬限期指的是沒有及時繳納保險依舊能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要扣除一定的保證金。但是如果很長時間沒有繳納保險金,就不會得到相應的保障。所以大家在面對類似的問題可以根據本文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