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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誰

人身侵權 閱讀(3.03W)

大家知道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權利人是誰嗎?其實這就是指,人身損害賠償中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的主體。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誰

一、誰是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又稱賠償請求權人,是指基於損害事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訴訟時可以作為原告的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對於身體、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訟。而對於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應當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他們可以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而在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死亡受害人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誰還有權利成為賠償權利人,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當中已經出現類似案件,比如說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他們的身份無法確定,這類人的生命受侵害之後,誰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實踐當中已經有民政部門作為原告的案例,筆者認為此問題是法律亟待明確解決的問題。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按照一般理解,身體受到傷害是指對侵害健康權行為。而司法解釋並未對此作具體適用解釋,也未對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種人格權審判適用訴訟時效作出區分或具體解釋、

司法解釋與法律條文相似,因此人們認為凡是人身損害賠償都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

實踐中,能夠請求侵權人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不僅僅是受害人自己,有的情況下還可以是受害人的法定撫養人或近親屬。而具體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是1年,但是具體的起算點是不同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