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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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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三)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行政單位和人民法院都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行政單位對當前的行政決定沒有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才要通過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於行政決定,行政單位肯定也不會剛做出行政決定,就馬上申請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