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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共同海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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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海損犧牲

怎麼確定共同海損損失?

1、拋棄

在帆船航海時代,如果遭遇海難,因為舟小船輕,幾乎必須拋棄貨物,以求得轉危為安。但現代海上運輸,除觸礁、火災等特殊事故外,拋棄貨物、船舶屬具和船舶用品的情況已極罕見,一般在船舶脫淺時使用。然而,就拋貨而言,當然須具備共同海損的成立條件。

(1)被拋棄的財產必須有實際價值,且經過適當積載。

即使船舶不存在危險,這些財產也遲早會被拋棄。

(2)艙面財產的拋棄

拋棄艙面貨物算不算是共同海損。艙面最航行中受海水沖刷最多的地方,因此判斷艙面貨物的喪失是共同海損還是單獨海損,實際上是很困難的。從歷史上看,拋棄艙面貨物曾多次被規定為不作為共同海損處理,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的規定,當有該甲板貨物系按航運習慣而裝於甲板時,例如裝於甲板上的木材,才能作為共同海損。但是,如果按照這種被承認的商業習慣處理、共同海損補償請求人應負舉證責任。“習慣”:如輔機、備用錨、索具、救生艇等。非承運人擅自裝於甲板的財產(貨物)。

(3)未經申報或謊報的貨物

海商法第200條:未申報的貨物或者慌報的貨物,應當參加共同海損分攤;其遭受的特殊犧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4)不正當地以低於貨物實際價值作為申報價值的貨物

海商法第200條: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在發生共同海損犧牲時,按照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

2、撲滅船上火災

由於貨物摩擦發熱、溫度升高而自燃著火或因其它原因使船舶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物安全時,合理採取的滅火措施所引起的船貨物損失,屬於共同海損。

當發生火災時,就要採取灌水、注入蒸汽、拋棄著火物、鑿洞擱淺等滅火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船舶和貨物因火災造成的損害,當然是單獨海損,但為了滅火而採取的措施是共同海損的行為,由此而發生的損害,如貨物溼損、船舶損壞、消防船費用等則作為共同海損處理。

為了業務上的方便,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任何煙燻或熱烤所造成的損壞不得受到共同海損的補償。

此外,船上配置的消防裝置、器材因滅火遭受損失,符合該裝置配置的目的,所以也不能認為是特殊犧牲,一般不作為共同海損處理。當然,也有人認為是為了共同安全的犧牲,應列入共同海損。

3、切除殘損物

由於遭遇海難業已損壞的舷牆、梳杆等殘損物或其它部位的破損物,如果原封不動地放置在原處有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切除這種已經毀損的殘損物不作為共同海損處理。此外,即使殘損物尚有一定的價值,將其切除或拋棄,對船舶所有人來說是一種犧牲行為,從理論上講已具備了共同海損的條件,但事實上對這種尚有一定價值的殘損物進行估價是非常困難的,不對其採取措施很容易遭受風浪衝擊擴大損壞,結果可能成為毫無價值的廢物。為了業務處理上的方便,對這種切除殘損物本身所遭受的損壞,通常亦不以共同海損論處,但是因切除殘損物造成貨物的損失或船舶進一步的損害,以及切除殘損物引起的費用被認為是共同海損。

4、有意擱淺

為了避免船舶沉沒的危險,或者為了在發生火災時便於滅火,船長有意在比較安全的地點將船舶擱淺,稱為有意擱淺。這種擱淺如是為了船貨共同安全,當然是共同海損的措施。因此,由於擱淺所造成的船貨損害,以及擱淺期間的船員伙食費和有關僱傭他船脫淺的費用等,屬於共同海損。

有意擱淺算為共同海損,1950年規則與1974年規則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果所有的有意擱淺都算作共同海損,有時會把本來屬於單獨海損的偶然擱淺也轉為共同海損,故1950年規則認為,對於勢將擱淺的有意擱淺而造成的損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損。1974年規則修改了這一規定,改為不論船舶是否勢將擱淺,如果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該船有意擱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作為共同海損。這就是說,不論是在什麼情況下的有意擱淺,其損失都算為共同海損。

如船舶在狹窄航道上航行,為避免與迎面而來的船舶碰撞,採取緊急避碰措施擱淺,如果船長採取的僅是避碰措施無意擱淺,就是意外事故,是單獨海損;如果船長明知有淺灘而擱淺,就是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損失是共損。後果基本一致,即是間接碰撞,由過失方承擔責任。

5、脫淺時,機器和鍋爐的損害

對於擱淺並處於危險境地的船舶,為了使其重浮,不停使用進退車,致使機器和鍋爐超負荷使用而蒙受損害,只要這種措施是為了共同安全而採取的由此導致的損失應列入共同海損。根據94年規則,需合理。

但是,如果船舶在漂浮狀態下,對機器或鍋爐並未構成特殊危險,所以,這種情況下,因使用推進器或鍋爐而遭受的損害,只能作為單獨海損。

6、以貨物、船用物料做燃料

但如果是由於承運人沒有在開航以前和開航當時適當的配備燃料,船東就要自行承擔損失。

如果當時燃油加夠了,但遇上惡劣天氣頂風航行,過度消耗時,才符合此條件。但不是所有被燒掉的是、都是共損,應扣除本應消耗的燃油的合理的費用。

7、在避難港裝卸貨造成的損害

在避難港為了檢修船舶而進行的卸貨、存倉、搬運、裝貨等造成的損害。

二、共同海損費用

1.救助報酬

當船貨物共同遭遇海上風險時,請求拖輪或其他外來力量進行救助,使船舶和(或)貨物擺脫危險,因此支付給救助人的救助報酬,屬於共同海損。

2.避難港費用(第194條)

船舶在航行途中,由於觸礁、擱淺及其它情況進入避難港,或返回原裝貨港,這是為了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不得己所採取的措施,因此而支付的費用是共同海損費用。

通常,避難港的費用包括:

(1)船舶為進入避難港而延長航程的費用,如因船舶航程延長而消耗燃料的費用,船員工資與伙食等;

(2)船舶進入避難港的費用,如船舶進港時的引航費、燈塔費、拖輪費及其他港口使費;

(3)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費用,包括船員工資與伙食,船舶消耗的燃物料,船舶停泊費及其他港口使費,以及船舶在避難港修理或由於其他原因而產生的貨物、燃料的搗載、解除安裝、保管和重灌費用;

(4)船舶駛離避難港的費用。

在共同海損的範圍上,國際上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共同安全派的觀點,以英國為代表,主張共同海損的範圍限於為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而造成的特殊犧牲和費用,因而,在上述避難港的費用中,只有第(1)和(2)項才能列入共同海損;二是共同利益派的觀點,以法國為代表,主張共同海損的範圍應擴大到船舶恢復續航能力時為止,因而,上述各項避難港費用均可列入共同海損。《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和《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都規定,上述各項共同海損費用,均可列入共同海損。

3.共同海損代替費用

代替費用是一種特殊性質的費用,它本身雖不具備屬共同海損費用的條件,但由於支付了這項費用,卻可以節省或者避免支付另一項或多項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因此,這項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不得超過被代替費用的數額。

代替費用:指為節省或避免本可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而產生的費用。例如,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在修理期間,修理工人加班,縮短了額外停留時間,從而節省了原應支付的額外費用,這項加班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時海損。又如船舶在第一修理港配不到必需的零件,請工廠空運所需要的零件至修理港,從而避免了由第一修理港轉到第二修理港進行修理的費用,故空運零件的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再如,發生共同海損的船舶進入避難港修理,為了節省貨

物的倉儲和保管等共同海損的費用,將貨物由其它船舶轉運至目的港,產生的轉運費用也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在貨物由他船轉運的情況下,船貨已經分離,貨物是否應分攤船舶修理期間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損失可能會出現分歧,因此,船方往往要求貨主簽訂"不分離協議(non-separation agreement),其主要內容是明確有關共同海損費用的分攤並不因為貨物的轉運而有所變化,猶如被轉運的貨物是由原船修復後轉運至目的港一樣。

4.墊款手續費和共同海損利息

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後,通常,船方或其他有關方需在共同海損理算之前墊付救助報酬、船舶在避難港的費用及其他共同海損費用。對所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可計算一定的手續費,並列入共同海損。對此,《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和《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均規定為2%,但船員工資與伙食,以及不是在船舶航行中補充的燃物料,不計算墊款手續費。

在共同海損理算時,對共同海損損失,計算一定的利息。《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和《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均規定為年利7%,算至共同海損理算書編就之日。

5.共同海損保險費

6、理算費用

共同海損理算費用根據習慣列入共同海損,主要有:①書寫海事報告、認證費用,②共同海損損失金額鑑定費用,③共同海損分攤價值鑑定費用,④理算人差旅費和通訊費用等。

上述共同海損損失,由因共同海損措施而受益的船貨雙方和其他受益方,如運費所有人,按照各自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大小,比例分攤。共同海損分攤價值,以航程終止時船舶、貨物和到付運費的實際淨值為基礎,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即共同海損損失本身也要參加共同海損分攤。

海損損失的費用是由船貨雙方和其他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價值進行分攤,並不特指賠付給誰。以上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共同海損損失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