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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怎麼確定損失

商業祕密 閱讀(2.65W)

一、侵犯商業祕密罪怎麼確定損失

侵犯商業祕密罪怎麼確定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祕密的損失計算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以商業祕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

商業祕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作為損失的數額。這裡既包括權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權利人預期的若干年內收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商業祕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商業祕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祕密的利用週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複利用,以及商業祕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和賠償額。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轉讓和不為其他公眾所知為前提。對於非法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如果侵權人的行為屬於間接使用 (如利用跳槽員工帶來的原單位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等),以其產生的效益為損失及賠償額。

3、以不低於商業祕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損失及賠償額。

當上述兩種方法計算不便時,可採用這種彌補性方法來計算損失額。這種方法是假定侵權方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費用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損失額,但這並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祕密的合法使用權。這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未就“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後果”作出規定和說明。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喪失競爭優勢、競爭能力甚至競爭資格等;“特別嚴重後果”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企業清算、破產等情況。由於本罪是結果犯,如無“重大損失”則不構成犯罪,因此,從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以便實際操作。

二、商業祕密侵權案件中,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見,並非所有的侵權行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請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認定的同時,到達獲得民事賠償的目的。

商業祕密一旦被洩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製開發成本、利用週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