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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共同侵權如何進行認定?

財產侵權 閱讀(9.23K)

侵權行為在我國通常情況下指的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或者是人身方面的權利,當然,我們國家也存在著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一般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所差別,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想要了解一下。財產損失共同侵權如何進行認定?

財產損失共同侵權如何進行認定?

一、財產損失共同侵權如何進行認定?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並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絡,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係。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併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四)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二)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的事共同侵權,必須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來進行的,而且必須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是共同的過失所進行的行為。結果上也必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方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