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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婚假國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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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婚假國家規定

江蘇婚假國家規定是什麼

1、國家規定

2017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故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3天

2、具體措施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關於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設休婚假的條件的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對於婚假,法律層面只規定了假期的天數、待遇等等,但是至於結婚後多長時間內使用才有效,我們在查閱了國家、國務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條例後,都沒有看到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公司自主管理的範圍,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來規定。從規定條文字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式出發,公司的建議“一年”以及“經職代會通過”的話,應該是完全有效,一是因為一年的規定合情合理,二是經民主流程一致通過的制度對員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約束力(違法性條款除外)。

江蘇婚假國家規定如上。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江蘇已經取消了晚婚假的規定。現在江蘇省婚假統一規定為3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只要用人單位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衝突就是合法的,員工需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請婚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可以到有關部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