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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產銷售假藥罪定案規定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89W)

一、江蘇省生產銷售假藥罪定案規定是什麼?

江蘇省生產銷售假藥罪定案規定是什麼?

江蘇省生產銷售假藥罪定案規定是需要嚴格按照我國《刑法》第141條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物件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2款的規定,“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對於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進行懲罰的話,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必須是屬於假藥的範圍之內,這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法來確定,比如說藥品的含量成分,還有就是有沒有經過國家的檢驗標準等,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將會受到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