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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晚育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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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輕人口增長的壓力,國家對晚育的婦女有產假上的獎勵,通常女性員工在生產期間可以有98天的產假,而符合晚育條件的女性員工則可以享受到更長時間的產假。我國各地的產假時間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有一定的區別,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江蘇省晚育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江蘇省晚育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一、江蘇省晚育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江蘇省的晚婚晚育產假是在普通產婦的98天基礎上,額外增加30天的假期。所以晚婚晚育者至少享有128天假期,給與男方7天的陪護產假。但是,晚育產假要在98天產假後連續使用。另外,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難產等,可以適當再延長15天假期。

二、多大年齡算晚育?

我國《民法典》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週歲,即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三、產假工資怎麼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江蘇省晚育產假規定為30天,也就是說,女性員工如果符合晚育條件,產假最少應為128天。除了產假待遇外,女性職工與生產有關的假期還包括流產假、保胎假等等。女性員工的生理條件使得她們需要更多地被照顧,因此,國家制訂了這些假期也體現也對女性員工權益的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