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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證明嗎

病假 閱讀(3.05W)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證明嗎

一、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病假需要什麼證明嗎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需要病休證明和住院證明,該證明須經主治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是有效的。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數額的病假。病假職工工資可照常發放,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事假和病假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個人原因請假。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2、待遇不同

事假: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的,而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

病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保障不同

事假:事假是個人與單位協商的請假,不受法律保障。

病假:病假必須要有醫院的病假證明,受勞動法保障。

三、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效力不同。醫療期由國家規章明確規定,具有強制性,而普通病假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溝通”確定,沒有強制效力。

二是保護的權益不同。醫療期保護的是勞動者工作的權利,及在醫療期內不被解僱。而普通病假則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身體健康權益。

三是期限不同。醫療期的具體期限由國家規章明確規定,與勞動者工作年限相關。而普通病假則是由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醫療服務、單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確定。

四是享有權益不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按規定發放薪資。而普通病假則沒有強制性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病假肯定是屬於醫療期的範圍,但病假的實際時間可能超過醫療期,超過醫療期的實際部分病假時間,用人單位當然可以不支付工資。

事實上,貴單位確實應該支付三天的工資,按照員工手冊裡80%的標準支付。一般來說,3天肯定是沒有超過醫療期的。

所以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需要的證明包括醫院開具的因病休息的證明和住院證明。但是,這兩種證明必須通過醫院的醫務人員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但是勞動者在請病假期間工資是正常發放,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請病假救解除勞動合同或扣除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