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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向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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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向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手續?

一、勞動者向單位病假需要什麼手續?

要想請病假,需要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和住院證明,如有必要還要出具住院病歷,將此證明交給單位的主管人事部門,且一般要在請假當天交給單位,事後不能補辦。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請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為了證明病假事實存在,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二、勞動者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標準怎麼算?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綜上所述,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請病假,通常情況下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決定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請假制度中需要提供證明材料不得超出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需要醫院的醫生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應該休假治療,如果有需要就開出病假條,並由醫生和醫院簽字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