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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需要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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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職員的身體健康,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往往就需要拿一些醫院證明才能認可。但是,實際中,為了避免支付醫療費,很多人生病了並不會選擇立馬上醫院。況且,有些病只需要充足休息就能夠治癒,當然不必要上醫院。雖然很多人會選擇只請病假不上醫院,但大部分人是選擇帶病上班,因為如果是普通的病假,公司方面還是會給扣除一定數額的工資。病假需要開具的證明有哪些?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病假需要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一、病假需要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生病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2)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2個月;

(5)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休病假之後一般可以繼續休年假,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就不能繼續要求休年假了。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而且,員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如果醫療期屆滿了,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公司就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但是,現實中很多公司因為員工患病後,怕患病職工治療期間耽誤工作程序,或是患病之後的員工會不能接受原本的工作任務,於是,一旦發現職工患病了,就急著找理由解除兩方的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員工勞動權益,患病職工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建議可以採取勞動仲裁、投訴或者是都解決不了的就用訴訟的方式為自己維權,要是選擇訴訟程式的,還可以委託個專業的勞動法方向的律師解決。

綜上所述,請病假需要單位同意的話是需要提交正規的醫院證明和醫生的診斷書,畢竟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進行工資的發放,所以在病假休息期間是可以正常領取工資的,所以對於病假的申請過程是比較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