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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是: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本;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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